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茲因房屋(一部/全部)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
1-1出租全部時
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台中市000區000里00鄰0000路000號00樓之(鋼筋水泥、磚造、木造)房屋(套房、店面、地上物)出租予乙方。
1-2分租或出租部分時
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台中市000區000里00鄰0000路000號00樓房屋之 ( 編號:○號、○室、大門入口起算第○間 ) 房間,共○間(房間數)出租予乙方;但廁所、浴室及廚房共用
( 即各樓層共同使用各樓層之設備 )。
1-3 出租辦公大樓時
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台中市000區000里00鄰0000路000號號00樓, ( 編號:○號、○室 ) 房間,( 共○間、面積:○○坪 / 平方公尺 ) ( 如附圖斜線部分 )出租予乙方。各項公用設備
( 如:一樓門廳及通道、機房、電梯間等 ) 係供承租人共同使用。
2 車位
地上(面、下)第○層(平面、機械、坡道、升降)停車位,編號:第○號車位。
3 租賃附屬設備(傢俱、家電)
除另有清單外,租賃之附屬設備有:(拍照存證)
□電視 台(含遙控器) □冰箱 台 □冷氣 台
□沙發 組 □書櫃 組 □餐桌 張 □餐椅 張
床組 套 □電話 具(號碼: )
□洗衣機 台 □瓦斯爐 □電磁爐 台 □熱水器 台 □其他
第二條:租賃期限(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超過一年需以書面契約,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租期最多不可超過20年,最好不超過5年)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年○月。
第三條:租金(租金原則參考: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除以10再除以12等於租金上限,但須雙方合意)(採先收後住)
1-1 以現金支付時
每月(期)租金為新台幣○○元整,乙方應於每月○日(前)以現金一次交付予甲方。
1-2 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時
每月(期)租金為新台幣○○元整,乙方應於每月○日(前)以由乙方以匯款(轉帳)方式匯(轉)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分行,戶名:○○○,帳號:0000000之帳戶。
1-3 以遠期支票支付時(禁止背書轉讓)
每月(期)租金為新台幣○○元整,由甲方以乙方所簽發並已交付甲方支當月(期)支票存入銀行,以代付租金。( 支票共○紙;票載發票日、金額、票號、發票人及受款人,詳如附件所載 )
2 租金不得延欠或拒繳
乙方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延欠或拒納租金
3 租金的調整
租賃關係中,一方擬就租金調整金額時,應得他方同意後,協議定之。他方不表同意或協議不成時,仍依原契約所訂租金而為給付。
甲、乙雙方洽定
第一年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以下同︶○拾○萬元整。
第二年租金依第一年租金調整百分之十。
第三年租金依第二年租金調整百分之十。
第四條:押金
1-1 押金的約定及返還(押金以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為原則)
本件房屋押金新台幣○○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或給付第1期租金)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收受後應另立收據交予乙方或在乙方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中記明「收訖」並「簽名」確認 );甲方應於租賃關係終了(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乙方結清租金、稅捐、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債務後,並(騰空回復原狀)交還房屋時,以現金(支票、匯款或轉帳方式)無息返還之(乙方收受後應另立收據交予甲方或在甲方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中記明「收訖」並「簽名」確認 )。
1-2押金的約定及返還
乙方應於○○年○○月○○日給付甲方新台幣○○元整作為押金,(甲方收受後應另立收據交予乙方或在乙方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中記明「收訖」並「簽名」確認)。
押金於甲方收回房屋時,扣除乙方所須繳納之一切費用後,無息一次退還(乙方收受後應另立收據交予甲方或在甲方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中記明「收訖」並「簽名」確認 )。
2 押金的用途
租賃關係存續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押金,乙方如有欠繳租金、稅捐及不當使用房屋而應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應付甲方而未付之一切債務時,甲方得逕以押金優先扣抵之,乙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 一般限制事項
本件房屋僅供乙方 ( 住家、營業或辦公 ) 使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或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分)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或將承租權轉讓於他人。如有違反,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
2 其他限制事項
乙方除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房屋所在地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公)約。(營業用招牌問題)
3 其他限制事項
乙方應注重公共(道德、安寧)及環境衛生,並不得畜養寵物。如有違反,甲方得催告乙方限期改善,如逾期不為改善,甲方得終止租約,請求乙方遷出,乙方不得異議。
4 其他限制事項
房屋原有之樓梯、通道、防火巷、消防器材及其他逃生設備等屬於社區(公寓、大樓)公共空間及設施,乙方應開放社區其他住戶通行、使用,並不得破壞、阻塞、妨礙逃生及隔間、佔用或堆放雜物。
第六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
1-1 非法使用之禁止
房屋不得非法 ( 包括行政法令之違法或供作色情、賭博等場所 ) 使用,或存放易燃物等危險物品或違禁品。若有違反,致影響公共安全或釀成災害者,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請求立即遷讓房屋,乙方不得異議。
1-2非法使用之禁止
房屋僅供住家、營業、辦公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或非法使用,亦不得存放危險易燃物品,若有違反,一切責任悉由乙方負責,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乙方應即遷出,不得異議。
第七條:危險負擔
1 危險負擔的時點
本件房屋自甲方交付乙方房屋門鑰時(或租賃契約簽訂日)起,視為甲方已將租賃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租賃房屋之利益及危險,均由乙方承受負擔。
2 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乙方及其同居人、僱用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房屋及保管或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備、物品,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屋、設備及物品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或滅失者,乙方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租賃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交還房屋時,如有上開情形,亦同。
3 失火責任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因乙方之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乙方對於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4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乙方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到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第八條:裝潢或增改設施的責任
1 房屋(店面)裝潢或增改設施的責任
乙方如欲進行房屋(店面)裝潢、增添或更改原有設施或有修繕之必要時,應取得甲方(房屋所在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安全,並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令,如有損壞或致生公共危險之情事者,乙方應負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2 租賃物返還時,裝潢或增改設施的歸屬及處理
2-1 房屋(店面)返還時,應回復原狀
乙方因租賃期滿或終止租約而交還房屋(店面)予甲方時,乙方就其裝潢或更改之設施應負回復原狀之責。(應該先行拍照存證)
2-2 租賃物返還時,裝潢或增改設施的歸屬
乙方因租賃期滿或終止租約而交還房屋(店面)予甲方時,乙方承諾就其裝潢或更改之設施(物)軍龜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任意拆除,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可能會有一筆拆除費)
3房屋(店面)的維護管理責任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店面)原有設施及水電、瓦斯、衛浴等設備,乙方有使用之權,但應負維護保管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並不得擅自增添設備或更改設施。但經甲方允許(同意)者,不再此限。
4房屋(店面)的修繕責任
房屋因管線漏水、阻塞或其他自然原因所致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經乙方通知後,由甲方負責修繕。
甲方提供之設備或物品損壞時,則由乙方負責修理。但乙方就房屋所為裝潢或增添、更改設施所致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乙方負責。
消耗性物品的自然損壞(例如:燈管、燈泡))
不當使用的損壞,例如:衛生紙或異物堵塞馬桶,或門鎖壞了
其他附屬設備之修繕責任歸屬
5 修繕義務不履行的效果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有損壞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修繕。如甲方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或怠於修繕者,乙方得自行修繕而請求甲方償還其修繕費用或減少租金之給付;如修繕費用過鉅或修繕後仍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租賃期間所生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
1 房屋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
租賃關係存續中,銀錢收據之印花稅各自(由甲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租賃所得稅及其他對房屋土地課徵之稅捐由甲方負擔;水費、電費、瓦斯費、清潔費、市內電話費、大樓(社區)管理費及其他因居住使用所必需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電梯維護費、停車位維修費)或營業上所須繳納之稅捐概由乙方負擔,並自交屋日(本契約簽訂日)起由乙方負責繳納。
2 相關費用單據之保存
租賃關係存續中,乙方繳納後之水費、電費、瓦斯費、清潔費、市內電話費、管理費等收(單)據正本應交由甲方保存。
3 房屋保險費用
房屋保險(例如:火險、地震險、竊盜險)由甲方付費辦理,但乙方之動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租給餐飲業者,須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險,由乙方付費辦理)
4 仲介、代辦費用
本租賃契約有關仲介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簽約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仲介費,新台幣 元 (通常是一個月租金的報酬)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第十條:終止租約
1 租期未滿前,終止租約的約定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而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他方之同意,並應於壹個月前先行通知之。(定期租賃:先期通知,法律規定通常至少一個月;另不定期租賃:先期通知就可以,但房東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2 租期未滿前,終止租約的效果
乙方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已遷離房屋或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擬提前終止租約時,應賠償甲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損害。如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擬提前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時,應賠償乙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損害。(賠償金額通常為一或二個月的租金)
3 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及效果
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擬續租本房屋時,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壹個月,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甲方,請求另訂新約,否則乙方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如未依約返還房屋,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之責任。(租期屆滿後,如果不另訂新約,乙方繼續繳納租金,此時租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關係)
4 承租人違法或違約,出租人終止租約的約定及效果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除由押金抵償外,並得請求賠償:
(1)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乙方於期限內不為支付時。
(2) 以房屋供違反法令、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使用時。
(3) 放置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違禁物品致房屋有毀損、滅失之虞時。
(4)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未遵守房屋所在地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公)約,經該管理委員會制止而繼續為之,或經甲方催告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
(5)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分)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時。
(6) 乙方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時。
(7) 承租人積欠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4出租人違法或違約,承租人終止租約的約定及效果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 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經乙方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不為修繕或未修繕完竣時。
(2) 交付之房屋未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或欠缺甲方保證之品質時。
(3)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重大瑕疵時。
(4) 甲方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時。
第十一條:公證、保證與強制執行
1 公證 (可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民間公證人可上法院網站:公證業務查詢)
本租賃契約應經法院公證,始生效力。
1-1 如辦理公證,其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1-2 公證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2保證
甲方保證就房屋確實有權出租且無受查封之限制。產權如有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
租賃期間內如移轉房屋所有權時,甲方保證該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3 承租人應受強制執行的事項
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時,有積欠租金、違約金、稅捐或未交還房屋,經甲方催告後,如仍不履行,願與丙方(連帶保證人)共同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4 出租人應受強制執行的事項
甲方於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時,已收之押金經扣抵乙方積欠之租金或其他費用後,未將剩餘金額返還,經乙方催告後,如仍不履行,甲方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第十二條:租賃期滿
1-1 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義務
本契約租期屆滿時,廚假、乙雙方另有續租之合意,應另訂新約外,乙方應即將房屋回復原狀遷讓交還,不得藉詞占用房屋或向甲方請求搬遷費或其他任何名目費用。
1-2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義務
無論乙方是否繼續承租,租期屆滿前壹個月,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亦得催告乙方限期表示是否續租。如乙方有意續租,甲方同意乙方有優先承租權,但應於租期屆滿前與甲方另議租金及押金(或仍在原有條件下另訂新約)
乙方如無意願續租或逾期未表示續租與否時,應於租期屆滿之日,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甲方,不得藉故拖延。如乙方有欠繳租金、稅捐或其他一切債務時,甲方得逕以押金抵充之,乙方不得異議。(可事先協調租金漲價幅度及租期長短)
第十三條:違約處罰
1-1 承租人違約事項及效果
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未即時將房屋回復原狀遷讓交還甲方或藉詞推諉避不交還時,自終止契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按月付租金二倍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遷讓完竣之日為止(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如不履行,乙方及丙方(連帶保證人)並願共同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1-2承租人違約事項及效果
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賃期滿未交還房屋者,自終止契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每逾期一日,加給甲方違約金新台幣000元,至遷讓完竣之日為止。
(兩條擇一使用,主張收取款項是違約金,而不是租金,才不會變成不定期租賃;最好在租約快到期時,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信中表明:「………,房客租期屆滿而未搬遷時,所繳內之款項以租約本條款所定之違約金論」
2 一方違約的概括事項及效果
甲、乙雙方若有一方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至他方權益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並支付因涉訟所生之裁判費、律師費(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保證人責任
1 連帶保證人的約定
乙方應另覓甲方同意之保證人一人為丙方,丙方(即連帶保證人)與乙方(即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2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各條款致甲方權益受有損害,依約應負賠償責任時,丙方亦應連帶負全部賠償責任,丙方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3 經公證後,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丙方同意就甲、乙雙方於公證書所載乙方應負之金錢債務願逕受強制執行時,其效力亦及於負連帶責任之丙方。
第十五條:其他特約事項
1-1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時,乙方應即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取回加工、裝修、改造及放置之物品,倘不取回,乙方願將該物品無條件放棄,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無異議。並不得要求補償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倘甲方因代為回復原狀或因處理該等雜物而支付費用或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甲方並得由押金優先扣抵,多退少補,乙方不得異議。
2-1 其他約定事項
租賃期限內,如另有收益產生時,其收益權利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
2-2其他約定事項
契約期間內遇有激烈物價波動時,甲(乙)方得向乙(甲)方提議調整房租價款,並經雙方協議處理之。
2-3其他約定事項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戶籍遷入租賃房屋。經甲方同意遷入者,乙方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時,亦應將戶籍立即遷出。
其他約定事項(例如:可否飼養寵物?留異性過夜?打麻將?吸菸等相關的生活約定)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爭議事項處理方式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甲、乙(丙)雙(三)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二、由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除專屬管轄外,如因本契約涉訟時,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爭議事項處理原則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契約分存
上開條款均經立契約書人同意,絕無反悔,恐口無憑,爰各立契約書人於細閱前掲各條無誤後,特此簽章,以示共同遵守。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 份,分由甲、乙(丙)雙(三)方各執乙份為憑。
本契約書如擬增刪修訂契約條款,應由雙方同時提出所執契約書,分於各該契約書為增刪修訂後,於增刪修訂處共同簽名或用印,並記明年、月、日。
附件
□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三)方身分證影本
□營利登記證影本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附屬設備清單等)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租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承租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簽章)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經紀人證書字號:
指派簽章之經紀業: (公司或商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活公約與附加條款
1.勿蓄養寵物,禁奉神明。
2.房間內部不可炊煮食物。
3.保持公共及居住環境整潔,公共區域不可放置私人物品(鞋子需放於鞋櫃內,不可放置於走廊上)。
4.勿打牌或是聚眾喧嘩,嚴禁製造噪音及擾鄰,開門關門請輕開輕關。
5.不可在宿舍內放置危險物品(包括小型瓦斯爐),及從事犯法行為。
6.牆壁嚴禁釘釘子及鑽孔,以免損壞大樓(房屋)結構或影響一些內置管路。
7.超過晚上12:00不可使用洗衣機及乾衣機。
8.勿帶異性回宿舍過夜(若有訪客,需承租者同在,並共同進出)。
9.承租簽約者需與居住者同一人,若需增加居住人需與房東協議。
10.不可于房間內及公共區域內吸菸。
11.為維護便捷快速的寬頻網路,不可使用P2P下載,及大量下載檔案…等會拖慢寬頻之行為。
12.用電部分:
A.一個插座同時使用兩種以上電器時(如電視、電風扇…),請務必使用 ”附有安全開關多孔插座(一般電腦常用之多孔插座)”,房間內插座原僅為低耗電電器用品而設計,任何耗電電器之使用,均易導致電線走火,引發火災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嚴禁使用一般家用之多孔延長線。
B.嚴禁在房間內使用蠟燭、油燈、香爐、香炷或在床上抽菸,此行為引發火災及室內缺氧昏迷之案例時有所聞。
為維護居住品質,違反以上規定,經勸告限期改善後,仍無法配合,房東有權終止契約,收回房子。
廣告 ------ 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房屋座落:台中市000區0000里00鄰00路00段000號
使用範圍:四樓北面牆壁之部分外牆。
廣告牆面積約略:寬= 台尺, 長= 台尺.(P.S:1公尺=3.3台尺)約 才
使用目的:廣告看板。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計__年__月。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_____元整。
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乙方分二次給付,每次給付 個月租金,計新台幣: 萬 仟元整給付甲方。
乙方一次給付 個月租金,計新台幣: 萬 仟元整給付甲方。
押租金_____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稅費
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 \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給付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
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
1. 施工責任歸屬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 只提供牆壁之外牆廣告刊登。
3. 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 於壹個月之租金金額。
4. 租賃關係消滅時,必須在二十日內由乙方拆除廣告物。倘乙方未能於二十日內拆除廣告物,甲方得僱工逕行拆除廣告物,其所須支付費用,甲方得以押租金給付。
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戶籍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戶籍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
請求書填妥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五、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巳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3、
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六、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 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公證請求書 年度 第 號(收件流水號,請求人勿填)
標的金額(價額)新臺幣
元(標的如無財產上價值免填)
請 求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性
別
|
出生日期
、出生地
|
職
業
|
身分證明文
件及其字號
|
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
|
備考
|
||||
出租人:王大同
承租人:李小易
保證人(如有)
|
男
女
女
|
50.01.01
70.01.01
70.01.01
|
U10XXXXXXX
U20XXXXXXX
U20XXXXXXX
|
花蓮市 XX 路 X 號 X 樓0901XXXXXX
花蓮市 XX 路 X 號 X 樓0901XXXXXX
花蓮市 XX 路 X 號 X 樓0901XXXXXX
|
||||||
已為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通譯或見證人姓名或名稱
|
性
別
|
出生日期
|
職
業
|
身分證明文
件及其字號
|
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
|
同意或允許
、在場事由
|
||||
見證人\通譯\
同意人\允許人
(如有)
|
男
|
50.10.11
|
U10XXXXXXX
|
花蓮市 XX 路 X 號 X 樓 0901XXXXXX
|
||||||
請求公證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
|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
(如有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請依實際具體情況填寫,如:)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及於租賃期滿返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承租人如有連帶保證人,對於給付房屋租金或違約金亦應逕受強制執行。
|
|||||||||
請求人是否現役軍人
|
□是 □否(本欄供公證結婚請求書使用)
|
|||||||||
證 明 文 件
|
發還
證件
|
件數
|
收受人簽章
|
|||||||
交 付 公 證 書
|
正
本
份
|
繕本或影本
份
|
譯
本
份
|
節本
份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求人 (簽名或蓋章)
(請求人為法人
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或團體蓋印信處)
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說明: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授權書,並於備考欄註明代理人授權書種類、字號及代理權限。
臺灣000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書
本 字第 號
一、請求人
姓名或名稱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身分證件字號 職業 住居所或事務所
|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
(無者免填)
證人見證人通譯或已為
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姓名
|
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
上開出租人因房屋出租,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以資信守。雙方對於各項條款均已同意,並願切實履行。為期獲得法律上之保障,以免訴訟,請求予以公證。
三、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
公證人審查與契約有關之文件,及到場人之身分證明等,均屬相符,乃據當事人陳述所協議之事項,作成本公證書並將契約附綴於後,由請求人在公證書簽名或蓋章,承認其行為。依公證法第貳條第壹項、第拾參條第壹項第壹款、第參款之規定予以公證。
四、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其意旨:
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及於租賃期滿返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承租人如有連帶保證人,對於給付房屋租金或違約金亦應逕受強制執行。
五、本公證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
上證書經在場人承認無誤簽名於後。
出租人
請求人
承租人
臺灣000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人
正本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在臺灣000地方法院公證處照原本作成交付於 收執
臺灣000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
租店診斷檢核表
檢查事項:
一.觀察環境
1.多次不同時段觀察店面前人潮車潮來往狀況..................有/沒有
2.觀察店面商圈人潮屬性......................................................有/沒有
3.觀察店面附近同業的營業狀態..........................................有/沒有
4.觀察店面同條街上商家的營業狀態..................................有/沒有
5.觀察店內裝潢是否適宜要經營的行業..............................有/沒有
6.觀察商圈人潮的流動方向..................................................有/沒有
7.觀察房東人品......................................................................有/沒有
8.觀察店面結構有無違建..................................................... 有/沒有
二.蒐集資訊
1.蒐集欲經營行業及附近店租行情........................................有/沒有
2.訪談相鄰店家........................................................................有/沒有
3.蒐集分析店面所在地的優劣勢............................................有/沒有
4.蒐集附近重大工程商圈商城即將施工或完工資訊............有/沒有
5.四周環境是否符合營業內容................................................有/沒有
6.蒐集店面所在地及附近淹水紀錄和因由............................有/沒有
三.租約洽談
1.洽談租賃期間.......................................................................有/沒有
2.洽談轉租條款.......................................................................有/沒有
3.洽談租押金收取方式與收取日...........................................有/沒有
4.洽談改裝店面及復原問題...................................................有/沒有
5.洽談設立公司行號約定.......................................................有/沒有
6.洽談房屋稅、地價稅、租賃所得稅等稅付權責...............有/沒有
7.洽談調整房租和漲幅約定...................................................有/沒有
8.洽談公共安全條款...............................................................有/沒有
9.洽談水電瓦斯費起止點.......................................................有/沒有
10.洽談領取天災損毀補償費責任歸屬.................................有/沒有
11.洽談房屋修繕責任劃分.....................................................有/沒有
12.洽談未到期的解約條款及保障房客條款.........................有/沒有
13.洽談因天災所造成臨時解約條款.....................................有/沒有
14.洽談租約到期的解約條款.................................................有/沒有
15.洽談租賃雙方違約條款.....................................................有/沒有
16.洽談優先承租權條款.........................................................有/沒有
17.洽談懸掛招牌地點及規定.................................................有/沒有
18.洽談請求房東給予免費裝修期.........................................有/沒有
19.洽談通知條款.....................................................................有/沒有
20.洽談租約公證.....................................................................有/沒有
21.考慮是否要付訂金.............................................................有/沒有
四.查證資料
1. 調閱欲租店面土地暨建物謄本...........................................有/沒有
2. 確認房屋產權為房東所有且核對房東身分.......................有/沒有
3. 確認房東承諾使用面積和權狀標明面積一樣...................有/沒有
4. 確認該棟大樓管理公約責任歸屬及規定...........................有/沒有
5. 查證設立公司行號符合該區土地使用分區規則...............有/沒有
6. 簽約前應仔細審閱合約書條文內容...................................有/沒有
7. 合約附註塗改與騎縫處加蓋雙方印章以示經雙方確認...有/沒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